齐鲁师院人处函〔2016〕5号
关于做好青年教师导师制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根据《齐鲁师范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齐鲁师院政人字〔2015〕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文件要求,现对齐鲁师范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如下。
一、考核范围
培养周期为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的青年教师及指导教师,具体名单见《关于公布2015年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名单的通知》(齐鲁师院政人字〔2016〕2号)。
青年教师的考核结果即为指导教师的考核结果。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为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的措施及取得的效果。具体内容见《实施办法》中规定的“第七条青年教师的培养要求”和“第十二条指导教师的职责”。
三、考核程序
考核分为学院自主考核和学校验收考核。
(一)学院自主考核
各学院成立考核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党总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学院领导、教授、教研室主任等组成,具体负责本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考核办法的制定及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考核采取多种方式进行。通过青年教师及导师述职等方式考核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计划的完成情况;通过与教师、学生座谈或调查问卷的形式考查青年教师师德及职业道德、团结合作情况;通过查看教案、习题解答、实验报告等评价教学基本规范执行情况;通过查阅听课指导记录、随堂听课、课堂教学评估成绩或学生对教学的反映等评价教学效果;通过审阅课题申报材料、论文撰写材料等检查导师指导科研情况。具体考核办法与细则由各学院制定。
各学院考核结束后形成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本学院青年教师培养所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加强导师制的建议;考核组人员组成、考核内容与方式、对导师及青年教师的综合考评意见等。
学院考核应于12月16日前完成。请各学院于12月19日前将本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情况总结报告、青年教师个人总结、《齐鲁师范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情况考核表》(附件1)及培养过程相关材料等(附件2)提交人事处。
(二)学校验收考核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长任组长,人事处、教学质量监控中心、教务处、科研处、实验管理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和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等部分专家为成员的青年教师导师制考核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人事处负责青年教师导师制考核工作的管理协调;教学质量监控中心、教务处、科研处、实验管理中心及相关专家分别负责对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过程中的教学、科研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1.课堂教学评价。由教学质量监控中心、教务处负责组织学校考核小组对青年教师进行随堂听课,指出课堂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对青年教师后续发展提出建议,给出评价意见及成绩(见附件3)。
课堂教学评价工作应于12月23日前完成。课堂教学评价成绩汇总后提交人事处。
2.考核答辩。青年教师导师制考核工作小组听取青年教师汇报培养过程、体会与收获,并且由考核小组专家提问,青年教师及导师答辩;认真审议相关考核材料,分别给出答辩成绩。
考察答辩应于12月30日前完成。
(三)学校研究、结果公布
按照学院考核占20%、学校考核占80%(其中校级专家组课堂教学评价占40%,考核答辩成绩占40%)的比例计算综合考核成绩,并提交学校研究通过后公布。
四、考核结果及使用
1.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总成绩按高低排序,前30%为优秀。
2.培养对象考核结果为“优秀”,其指导教师,学校授予“优秀指导教师”荣誉称号。
3.对经过导师培养后考核不合格的青年教师,应当根据考核小组意见,适当延长培养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延长期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延长培养期结束后学校将重新组织考核,经考核仍不合格的视情况将给予调整工作岗位直至解聘处理。青年教师的考核成绩,将作为青年教师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记入其个人培养档案,并作为青年教师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和参加继续教育的依据之一。
4.学校根据考核结果按优秀每人50标准课时、合格每人30标准课时的标准计算指导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考核结果,将作为优秀教师评选、专业技术职务评价、考核聘任等的重要依据。
联 系 人:秦超
联系电话:66778380
附件:
1.《齐鲁师范学院青年教师培养情况考核表》
2. 青年教师导师制考核工作所需材料
3.《齐鲁师范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听课记录表》
人事处
201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