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师范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考核目的 为准确评价辅导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辅导员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考核工作对辅导员履职情况的鉴定、激励和导向作用,全面提升辅导员的综合素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教思政[2014]2号),结合我校《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意见(试行)》,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原则 辅导员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工作业绩,注重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目标与过程相结合,常规工作与创新工作相结合,学生评价与院校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职在岗专职辅导员,主要包括团总支书记、团总支副书记、一线专职辅导员。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四条 组织领导 辅导员考核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学校成立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各学院党总支书记为成员,全面负责全校辅导员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结果审定与争议处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由学生工作部(处)、团委、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等有关部门副处级以上人员组成职能部门考核组,代表学校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从业务部门角度对辅导员实施考核。
各学院成立辅导员考核小组,由学院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具体负责本学院辅导员考核的实施。
第五条 考核时间 辅导员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与专任教师学年工作考核同步,由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协同各学院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 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辅导员的思想政治品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成效等方面。
第七条 考核体系 根据考核内容,设立考核体系包括职业素质、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发展指导、学生事务管理、发展性素质五项一级考核指标,一级考核指标下设二级考核指标及基本观测点。
第八条 考核权重 辅导员工作考核采用学生、学院和学校三个考核主体相结合,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
(一) 学生评议(占20%)。重点对辅导员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满意度测评。由学院辅导员考核小组按照考核要求,对辅导员所负责班级的学生随机抽样(有效抽样数一般不低于所负责学生数的20%),以不记名的方式,开展网上问卷评议。考核年度内,经所在学院党总支同意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备案的未带班级的辅导员,不参加学生评议,其学生评议成绩按照学院评议等次给出相应分数。
(二)发展性素质评议(占30%)。发展性素质考评采取单项加减的方法,由职能部门考核组查阅《辅导员工作日志》和工作记录的方式进行量化考核,具体标准见《齐鲁师范学院辅导员工作量化考核表》(附件1)。职能部门考核组将辅导员发展性素质量化考核分数反馈到各学院。
(三)学院评议(占50%)。重点对辅导员的思想政治品德、日常管理工作和工作实效等方面进行评分。学院辅导员考核小组按照《齐鲁师范学院辅导员考核学院评分表》(附件2),对本学院辅导员评分。
(四)由学院辅导员考核小组将学生评议、发展性素质评议、学院评议采用百分制,按照2:3:5比例,进行权重累加形成考核总得分,并按照学年度规定比例向学校推荐本学院优秀辅导员。
(五) 学校审核评定。学校辅导员考核小组办公室对各学院辅导员考核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填写《齐鲁师范学院辅导员考核登记表》(附件4)。其中,学院所上报的学院优秀辅导员作为学校优秀辅导员候选人,由学校辅导员考核小组按照学年度考核规定比例,重点结合辅导员的工作规范、工作成效、工作创新等方面《齐鲁师范学院辅导员考核学校评定参考表》(附件3)进行推选,确定学校优秀辅导员人选,最后报学校领导审批并备案。
第三章 考核结果
第九条 考核等级 辅导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基本合格”等级考核得分一般须在60分及以上;“合格”等级考核得分一般须在70分以上;“优秀”等级从各学院推荐的年度优秀辅导员候选人中评出,考核得分一般须达到90分以上,且名额不高于学校年度人事考核“优秀”等级的比例;“不合格”等级为考核总得分低于60分的。
(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成绩不能定为“优秀”:
1.无故不参加辅导员会议或培训一次以上的;
2. 工作长期懈怠,不主动改进的,或因病、因事全年累计离开本职岗位30天以上的;
3.所带学生有严重违纪现象,发生打架斗殴等恶性事件的;
4.外派、外借半年以上、在辅导员岗位工作未满一年的。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成绩应定为“不合格”:
1.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因个人工作不力,责任不到位,直接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伤害事故或导致火灾等安全事件的或重大活动组织不力,造成混乱局面的;
3.在学生中威信低,学生满意度低于70%的;
4.在评优评奖、学生资助和党员发展工作中弄虚作假者;
5.考核年度期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及治安或刑事处罚的。
第十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辅导员考核成绩作为辅导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的参考依据。
(一)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辅导员授予校级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并予以奖励,同时作为参评省级优秀辅导员的必备条件。
(二)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辅导员,各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应督促其制定措施,限期改正。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并按学校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附件:
1.《齐鲁师范学院辅导员工作量化考核表》
2.《齐鲁师范学院辅导员考核学院评分表》
3.《齐鲁师范学院辅导员考核学校评定参考表》
4.《齐鲁师范学院辅导员考核登记表》
齐鲁师范学院
201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