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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齐鲁师范学院教授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3-28 浏览次数:

齐鲁师院政人字〔2014〕4号


关于公布齐鲁师范学院教授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齐鲁师范学院第一届教授委员会委员名单如下(按姓氏笔画为序):

王 玢 王始钧 王 维 刘玉金 刘 爽

李 可 李献芳 宋继和 张传林 陈海燕

苗军芙 房思钊 郝月梅 胡金平 查汪宏

倪现君 曹子谊

经校长办公会提名,教授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确定陈海燕为第一届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房思钊、曹子谊为副主任委员。

教授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办公室主任由人事处处长兼任。

特此通知。

附件:齐鲁师范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试行)

齐鲁师范学院

2014年3月26日

附件

齐鲁师范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齐鲁师范学院教授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授委员会”)是学校改革、建设与发展中有关重大事项的咨询和监督机构,对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专业及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术研究、学术交流等重大学术性和专业性事项,行使咨询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遵循以人为本、崇尚学术的原则,弘扬科学、奉献、合作精神,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议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推动学校改革与发展。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熟悉高等教育办学特点与规律,师德高尚,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在教师中享有较高威信;

(二)工作在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坚持原则,顾全大局,作风正派,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三)有突出的教学和科研业绩,在本学科领域有重要影响,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组成人数为15-25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以学科专业和教授数量为基础,由各教学科研单位提出推荐意见,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办公会提名,经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七条 教授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办公室主任由人事处处长兼任。

第八条 教授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根据工作需要,换届时委员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每届中的新委员原则上应不少于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九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退休或工作调离不方便继续担任的;

(三)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由教授委员会推荐,按程序予以补聘。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 教授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的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问题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对学校的中长期建设发展规划、重要政策和改革措施等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对学校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提供咨询或提出改进建议;

(四)讨论校长办公会提请审议的相关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五)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有关学校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二)出席教授委员会会议,就相关事项进行讨论、审议;

(三)对教授委员会的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教授委员会章程,积极主动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相关活动,全面履行委员职责,执行和维护教授委员会决议;

(二)对于需要保密的重要决议及决策过程,要严守秘密。在讨论、审议与本人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接受党组织、教代会及群众的监督。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商讨学校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教授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做出表决。

第十五条 除特殊情况外,教授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委员。

第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对校长办公会提请讨论的议题要充分酝酿,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征求学校有关部门意见后,再召开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七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表决。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情况外,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为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教授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

教授委员会认为待表决的事项存在尚需调查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十九条 教授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

第二十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必须向主任委员书面请假,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齐鲁师范学院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报学校批准。由教授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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