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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师范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2013-05-30 浏览次数:

齐鲁师范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广大教职工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校在保障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坚持按需培养、学以致用、注重实效的原则,有计划地安排教职工进修培训,鼓励教职工在职进修。

第二章 进修培训类型

第三条 学历、学位教育。即通过进修学习取得国家承认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主要包括: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等。

第四条 非学历教育。即为适应工作岗位需要,提高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而进行的岗位培训。主要包括:公派出国研修、自费出国研修、访问学者、短期培训等。

第五条 博士后研究。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政治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七条 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思想品德良好,爱岗敬业,积极进取,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且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第八条 申报专业方向原则上应与本人现从事工作或岗位的专业方向一致或相近。

第九条 学历、学位进修申请须在我校工作两年以上,脱产攻读硕士学位的教职工毕业后须回我校工作满两年后方可报考博士研究生。

第十条 公派出国研修人员必须具备高级职称(校际交流合作除外),自费出国研修人员不作学历要求。

第十一条 非公派形式的国外合作研究,申请时须提供国外大专院校或科研院所出示的项目研究书和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访问学者申请人员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任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访学期限最长为一年。

第十三条 短期培训一般由学校统一组织,按上级有关文件要求选派人员。

第四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个人申请

拟参加进修培训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交所在单位、部门,当年有效。

第十五条 推荐

各部门、单位根据本部门、单位下年度教学、工作情况、教职工培养计划及其专业方向研究推荐。

第十六条 审查批准

人事处对申请进修培训人员汇总后,会同教务处、组织部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报请学校研究审批,最后由人事处办理相关登记和进修培训手续。

第十七条 签订协议

申请者接到录取通知书后,需在一个月内持录取通知书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按照不同的学习方式,与学校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章 相关待遇

第十八条 经批准考取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考取博士研究生的,学校资助培养费的50%(总额不超过5万元),资助期限最长四年。

第十九条 在济南市以外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学校按每年1500元的标准提供住宿和车旅补贴。

第二十条 脱产进修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学习期间停发全部工资和其他一切福利待遇,保留工作岗位。

第二十一条 脱产进修硕士研究生取得硕士学历学位后学校安排工作,原岗位性质不变;脱产进修博士研究生取得博士学历学位回校工作的,补发学习期间的基本工资,同时报销50%的培养费。

第二十二条 公派出国研修人员,学校报销往返国际国内旅费一趟,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生活费标准提供出国期间生活费,享受住房公积金等相关福利待遇,停发国内工资、津贴。

按协议回校上班后补发工资、津贴,工龄连续计算。

第二十三条 自费出国研修人员,在协议书规定的出国研修期间保留工作岗位,停发工资、津贴、住房公积金等一切福利待遇。

按协议要求回校上班后当月起发放工资、津贴,工龄连续计算。

第二十四条 国外合作研究人员自出国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至回校上班的当月起重新启薪,工龄连续计算。

第二十五条 学校派出的访问学者,访学期间停发岗位津贴,其他待遇不变,学校报销访学费用的70%,并按照每学年2000元的标准提供住宿和车旅补贴;上级批准派出的访问学者,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短期培训费用由学校承担,住宿费和往返车旅费按照财务规定的标准予以报销。

第二十七条 参加进修培训的教职工,在规定的服务期内,如以调出、辞职等方式离开学校,应双倍返还学校为其支付的培养费、工资和其他全部福利,并按本人未满服务期限的应得所有待遇交纳补偿金。

第六章 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脱产学历、学位进修学习的,当事人与学校签订《协议书》的同时原《聘用合同》废止,学校保留其原人事关系到《协议书》规定的时间。在学习期间,如阶段性在学校兼职工作,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部门同意后报人事处,教学岗按外聘教师兑现待遇,教辅、管理岗按实际兼职工作时间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九条 脱产学历、学位进修原则上不超过四年,确需延长学习时间者,需提前三个月携带在读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的延期证明,向所在部门、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部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延长。延长时间最长为一年。

第三十条 在职攻读学历、学位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五年,期间不影响正常工作,参加学校活动并正常考勤,其原人事关系及《聘用合同》不变。

第三十一条 进修培训结束按协议时间回校工作,并在一个月内(以学位证书日期为准)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到人事处审核登记报到,办理相关上岗手续,并持人事处通知到指定部门、单位报到上班。

人事处负责完善纸质档案,更新个人电子档案信息,并落实应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三十二条 进修培训人员学习期间的管理由所在单位、部门和学校共同承担,要保持同单位、部门和学校人事处的联系;进修培训人员学习期间每年须向人事处书面汇报学习情况,人事处建立教职工继续教育档案,记载教职工接受培训的基本情况,作为教职工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进修培训人员,学成后回校须完成规定的服务期。规定如下:

(一)博士研究生服务期为五年;

(二)硕士研究生服务期为二年;

(三)出国研修服务期为三年。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四条 新聘用教师的岗前培训及现代教育技术培训等工作,根据当年山东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的工作要求另行安排。

第三十五条 凡我校教职工取得博士学位后应按时回学校工作,原则上不允许直接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如要求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或以统招方式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工作,原则上需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未履行手续,未与学校签订相应《协议书》而自行进修的,学校不承认其取得的学历学位。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各类进修培训《协议书》到期后而不按时办理返校报到手续的,学校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教职工,其他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进修培训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齐鲁师范学院

201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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